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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拿地将不得分期取证
2007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昨日就39号令(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有关问题做出更进一步解释。他特别指出,在规范出让价款缴纳方面,39号令也有重大变化,如果不违反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商拿地将可以分期付款,但不可分期取证。

  此前11号令第23条曾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受让人未缴清全部出让金但分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为规范出让管理,防止欠缴出让金,39号令对未缴清出让金而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进行了重新明确。

  新规指出,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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