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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免物业费”促销涉嫌违规

2008年01月28日   京华时报  

  昨天(1月25日),针对一些房地产商推出的“购房即免20年物业费”、“一次性付款免收10年物业费”等促销广告,北京市建委物业处处长赵诚说,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收取物业费是物业公司的职责,开发商无权提前做出“免物业费”的承诺。

  近期,本市多家楼盘在促销时,都打出“免物业费”的广告,据销售人员介绍,“免物业费”是在售房时将规定年限内的物业费从房屋总价中减去。针对这一问题,市建委物业处处长赵诚说,不管是真的“免交物业费”,还是仅在广告中打出这样的招牌吸引顾客,开发商是绝对无权在售楼时免去物业费的。开发商和物业企业是两个单位,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开发商和业主订立双方合同时,是不可能约定第三方物业公司责任的。因此,“免物业费”一说,根本无法实现。另外,根据去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物业管理条例》,只要50%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这部分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超过地产项目建筑物总面积的50%,即可选聘和解聘物业。

  赵诚解释说,业主有可能在不满意时,换掉物业服务企业,这样一来,开发商当时承诺的“免10年、20年的物业费”是无法实现的,“开发商没有这个职能,也没有这个权限,而且也实现不了‘免物业费’,即便是打着‘免物业费’的幌子降价,在宣传时采用这种方式也是一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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